每个人都有结婚的那一天,而且结婚又是人生当中的头等大事,因此无论在哪个企业,每位劳动者都会享受到一定的婚假假期。那么婚假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具体的婚假天数又是多少呢?下面我们莱克伊登的小编来为您详细的介绍全国各省市婚假规定及婚假天数。
  
  北京市
 
  婚假天数: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婚假规定: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
 
  婚假天数: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婚假规定: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市
 
  婚假天数: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婚假规定: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
 
  婚假天数: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婚假规定: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安徽省
 
  婚假天数: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婚假规定: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湖北省
 
  婚假天数: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婚假规定:第三十一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
 
  婚假天数: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婚假规定: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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